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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北科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中持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2009-07-21 13:02:36 来源:


云南北科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中持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云南北科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中持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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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云南北科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中持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 案 号 】 (2005)昆民一初字第14号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2004-12-10
【正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昆民一初字第14号
  原告:云南北科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新发小区顺发里7幢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沈问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向云,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中持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体育宾馆附楼2楼。
  法定代表人:张宗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刚,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自2000年起为被告9吨/年“茄呢醇”项目提供设备及承揽了土建收尾、装修工程的施工。原、被告在2004年6月23日对工程完工后被告所欠的设备材料供应款及土建收尾工程施工款等进行统计,经双方核对后被告确认截至2004年4月30日止,共欠原告设备及工程款和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总计6113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工程设备等款项6113500元;二、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尚欠的设备及工程款61135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0577.5元,由被告负担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静 
审 判 员 杨 宁 
代理审判员 黄 超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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